科技项目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管委会 ) 设立了汕头市博士后创业园、汕头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汕头高新区软件园和汕头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项目孵化基地 ( 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 。
汕头高新区科技项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 ) 是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受管委会委托,履行对被孵化项目的协调和服务的职责。现根据汕头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凡经评审进入孵化基地的高新技术项目 ( 以下简称孵化项目 ) ,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孵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其中进入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的孵化项目,必须由博士后或留学回国人员提出申请。
( 二 ) 属申请人自主合法拥有的科研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符合国家高新技术发展导向,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范围,能
填补国际、国内项目空白者优先。
( 四 ) 具有较好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市场发展前景,成果转化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五 ) 有与孵化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规模相适应的科研资金及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孵化项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向基地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
( 二 ) 基地办公室对提出的申请视项目情况分别交由创业园或软件园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
( 三 ) 孵化项目通过初步审查后,由基地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者批准进入孵化基地孵化。
( 四 ) 基地办公室与孵化项目责任人签订孵化项目合同,设立年度目标,每年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扶持。项目孵化期限为二年。孵化期满,基地办公室对其进行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孵化,继续孵化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四条 孵化项目在孵化期内享受由基地办公室提供的政府职能、项目融资、交流培训、商务信息等各种服务,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免交孵化项目场所租金。
孵化期满,项目不再享受孵化期内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 孵化项目孵化期间,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孵化项目孵化过程中的行为承担—切法律责任。
( 二 ) 遵从基地办公室的管理。
( 三 ) 孵化项目场所必须用于本孵化项目的成果转化,不得挪作他用。
( 四 ) 遵守孵化基地所在大楼物业管理和建筑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尤其不得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坏。
( 五 )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准在孵化基地使用明火电炉烧水和做饭。
( 六 ) 按时缴纳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孵化项目在孵化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孵化资格,不再享受孵化期内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并退出孵化基地:
( 一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二 )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三 ) 已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赢利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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