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我区企业专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广东省专利局)、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原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专利是企业参与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专利中请量、授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企业应将专利工作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辖属的创业园、科技园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开展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计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企业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企业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企业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企业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企业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发展专顶资金;
十三、其他与企业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设立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主管企业专利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专利工作。
第三章 企业专科工作者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专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
四、取得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中青、专利合同备案和认定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广告证明和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本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己公布 ( 公告 ) 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五、有接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权利并有署名权。
第四章 企业的专利申请
第十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傲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 ( 试 ) 展销,以免丧失新颖性。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统筹安排、部署,力争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二、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企业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解决好人员流动中的专利申请权问题。
一、跨单位学习、进修的职工在学习和进修期间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属于接受单位;
二、企业职工或临时聘用人员因调离、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终止聘用等原因离开企业前及前款人员结束学习、进修前,必须将从事研究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试制产品交回单位,不得擅自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向社会公开,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企业的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对自身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到汕头市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备案、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专利合同,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营业税务和所得税优惠。
第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上作的企业领导参加。如企业没有上述人员的,要聘请专利顾问参加。
第二十条 企业开发专利技术、产品;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重大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或有关研究开发计划。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可向广东省专利管理局申请列入各项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专利技术实施。
第六章 企业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领导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三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参加,也可委托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攒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七章企业专利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专利资产管理制度,制订专利资产管理办法,维护国家、企业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二、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五、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六、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拒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生产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业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企业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企业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专利资产评估,应由企业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平谷机构办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变更或终止的,经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主管该企业的政府部门。
第八章 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与国外机构或个人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并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时,应先检索查明该项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供方或者委托方是否为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是否对该项专利拥有使用权。应当在引进技术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受方或加工方如因履行合同被指控专利侵权,供方或者委托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弄清该项技术、产品在拟出口国(地区)受专利保护的状况,研究是否到出口国 ( 地区 ) 申请专利,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 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要有企业专利工作者参加,涉及专利的重大项目的谈判要有专利专业人员参加。凡涉及专利的项目,要先经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局预审 ? 并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后,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第九章 专利文献的科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制定经营战略、确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珀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应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并可与中国专利信息系统广东专利信息研究发展中心联网。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企业技术开发、生产、贸易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方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而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和调处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和处理。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企业专利工作者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护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工作者申报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